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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

2021年11月24日 15:06:33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11月23日下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法院负责同志共同发布“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相关情况。

  今年10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将每月第四周的星期四确定为全省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接待日,联合建立了“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开启了环保法律服务“新方式”,11月25日将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首次接待。

  “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采取预约登记、信息反馈、案件会商、现场接待、跟踪回访的“五步”模式,确保服务到位,问题解决到位。

  预约登记:接待日前,企业随时可以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thj.shandong.gov.cn)“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板块进行预约登记,填写具体问题和咨询事项。针对登记事项,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会及时将问题进行分类,制定接待方案,确定具体接待人员及时间。

  信息反馈:接待方案确定后,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告知预约企业来访时间、地点及接待人员等信息。为保证接待服务质量,深入解答疑虑困惑,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案件会商:接到预约信息后,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将邀请厅机关业务处室(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律顾问、专家等人员对预约事项进行初步会商研究。

  现场接待:接待日当天,根据前期登记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厅机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同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同志、法律顾问、专家等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接待,针对环保法律问题充分开展交流,在与企业深入沟通了解案情后,省生态环境厅将集中会商研究,一周后给予企业答复。 接待地点按照单月、双月分别在省生态环境厅综合楼会议室和省高级人民法院B座诉讼服务中心约访接待室进行接待。

  跟踪回访: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后续跟踪回访服务,严格按照接待受理、立即交办、督办催办、限时办结、主动回复、事后回访等环节,跟踪督导事项办理,及时掌握进展,给予答复,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针对每期接待情况,将选择具有指导意义的办理答复案例进行公开,为其他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借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凤友指出,“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是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因此,制度仍然有许多方面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下一步,还会尝试推出“送法律上门 送服务到企”“外企专场法律服务”“企业环保法律服务超市”等多个主题,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丰富服务模式,逐步完善该项制度,将其打造成为部门与企业的“连心桥”、沟通交流的“绿色通道”、解决问题的“加速器”。(完)

  

[ 编辑:张建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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