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首个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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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25 16:58:52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出台首个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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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这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中确定的工作目标。

  《监督办法》共9章24条,包括总则、监督事项、红线调整监督、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生态监测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结果应用、附则。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监督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监督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办法》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保护重要性等,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红线调整成果,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数据应用系统,确保监督与管理范围一致。  

  《监督办法》指出,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生态功能评价技术规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和生态功能评价,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情况和监督管理需求开展补充调查和评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技术规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保护成效年度评估和五年评估。

  据了解,《监督办法》探索创新了监督程序,提出了“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生态环境部推送的有关信息,以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推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完)

【纠错】 【责任编辑: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