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拓展城乡绿化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提出,减少使用有飘絮等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树种,人员活动密集区不宜栽植杨、柳(雌株)树,确需栽植的应当选择优良雄株或者改良品种,原有飘絮树种应当结合树木更新逐步更换。居住区周边还应当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增加综合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建设,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鼓励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力度,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
对于占用城市绿地等情形,《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建(构)筑物改建、扩建或者修缮,确需临时占用、拆除计入绿地率的立体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建(构)筑物改建、扩建或者修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绿化,不得减少绿地率。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建设利用应当坚持严格控制、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建设公共停车场为主,不得影响公园绿地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实施细则》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通过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城市树木、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城市树木、城市绿地出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认建认养城市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李继三 田希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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