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邹城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购置鲢鳙鱼苗200尾,规格≧150mm,由农业农村局监督放流活动,放流区域为孟子湖水域。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有序进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对其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生态资源进行修复。法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后当庭进行宣判,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购置鲢鳙鱼苗200尾,规格≧150mm,由农业农村局监督放流活动,放流区域为孟子湖水域。
庭审结束后,法院工作人员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孟子湖水域,现场监督被告人进行放流,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下一步,邹城法院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坚持对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态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次庭审,邹城法院邀请了邹城市第六中学、邹城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的师生旁听观摩庭审,“零距离”观摩审判现场,“沉浸式”体验庭审过程。活动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这次走进法院参与审判活动,大家看到了一个庄严的法院,了解了法律知识,近距离了解犯罪、感受庭审过程,为大家上了一堂鲜活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
法官温馨提示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水域设定相应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捕期,目的是为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但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禁捕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偷偷从事非法捕鱼、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本案是一起禁渔期、禁渔区顶风非法电鱼的典型案件,当事人也为此受到了刑事处罚并承担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教训可谓是非常深刻。作为法官,我们本着打击和教育相结合的初衷,希望通过此案警示大家要共同保护渔业资源,不要图一己私利擅自采用非法手段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