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新华网
山东频道 > 信息 > 正文
2024 02/23 15:40:52
来源:山东省应急厅

山东印发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2月20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山东省应急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分级,依托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搭建信用监管平台。各市、县(市、区)应急局结合实际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差异化监管措施,负责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用修复等。信用档案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及时真实反映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安全评价机构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信用评价按照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进行分类评价,实行动态分级评价管理,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分级评价标准》执行。信用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分值确定,分为“蓝、黄、橙、红”四级。“蓝级”(评价分值≥85分)信用优秀;“黄级”(85分>评价分值≥70分)信用良好;“橙级”(评价分值<70分)信用警示;“红级”失信等级,包括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保持条件,或经调查认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或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等情形。(完)

【纠错】 【责任编辑:张建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