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是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补偿登记等程序与土地征收工作同步进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办法》,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勘测定界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共同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的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开展现状调查。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取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权利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权利人对复核结果拒绝确认的,应当记录在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根据《办法》,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补偿登记结果,组织相关部门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补偿的,安置协议应当包含房屋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拟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相关权利人,并依法组织实施。
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的实施。
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对于无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组织认定并公示。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建房时该区域的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建房时该区域无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住宅房屋补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补偿。
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照其中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批准面积或认定面积确定。
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安置人口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原则上多层建筑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小高层不低于43平方米、高层不低于47平方米。原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确定房屋安置面积后,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价格,经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向房屋相关权利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妥善解决相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