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滨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执行,进一步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前期物业企业选聘不规范、更换难、退出难问题,加强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助力“心安城市”建设。
近年来,滨州市深入推进“渤海红色物业”建设,以坚持党建统领、凝聚多方合力、共建共享共治为方向,不断提升物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逐步化解物业行业乱象丛生、管理无章的痛点堵点问题,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管理难题,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目前,全市共有2024个住宅小区,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1871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1563个。
《意见》共十五条,一条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概念和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街道(乡镇)前期物业管理职责;二至七条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作出规定;八至十一条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签订以及承接查验等作出规定;十二至十五条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或届满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更换和退出等作出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作出制度性设计,最大限度规范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等法律法规处理。与建设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联关系、人格混同、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建设单位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代表以外的专家,由建设单位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鼓励建设单位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是否使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同时,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中标后都要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