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发布五年来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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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5 11:09:38
来源:济南日报

济南中院发布五年来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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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上午,济南中院召开“以高质量破产审判护航强省会建设”新闻通报会。济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洪伟出席通报会,并通报济南破产法庭成立五年来济南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会上还发布了五年来全市法院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自2020年4月济南破产法庭挂牌以来,济南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不断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及挽救机制,畅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强省会建设贡献了法院力量。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699件、强制清算案件151件、公益清算案件1646件,化解不良债权136.27亿元,盘活资产60.27亿元,释放土地资源5705.69亩,安置职工5701名。审结“僵尸企业”破产案件66件,助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圆满收官;通过破产重整保障“保交楼”,确保实现“保交楼、稳民生、促发展”的目标;在全市推广“三无企业”公益清算工作,推动无效市场主体高效出清,释放行政管理等资源。济南市在2020年全国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活动中被评为“办理破产”标杆城市。2021年,济南破产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某建材有限公司二次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制造、销售,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并获得了“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的环评资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18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为实现“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及相关环评资质市场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引导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其间,法院协调行政机关暂缓撤销上述资质,指导管理人调和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合理调整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重整失败之后,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启动二次重整程序,通过细致工作最终取得二次重整的成功,10万元以下的小额普通债权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达到23.13%。后某建材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并顺利通过了资质复检,重整目的得到圆满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济南法院审理的第一例二次重整成功的案例。法院及时发现企业资质的价值并确立重整思路,在实现上述资质市场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次重整失败的不利情况下,法院勇于创新、敢于担当,通过二次重整顺利挽救危困企业,对灵活充分发挥重整程序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某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企业均为上世纪八 九十年代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或因经营管理落后,或因经济下行影响、资金链断裂,纷纷于2000年至2010年间停产停业。5家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资产寥寥无几,负债却达成百上千万,成为亟待出清的“僵尸企业”。

  2020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上述5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因5家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债权人数较少,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条件,法院决定对这5家企业简化破产审理程序,同时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至2020年6月下旬,该5家“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次性完成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从立案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最短用时39天,最长用时43天,平均用时40.8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组实施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典型案例。法院紧紧抓住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及时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简案条件,完善快审流程,极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速度。同时,结合当时改革试点工作“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相关要求,对法官独任审理简单破产案件进行了大胆尝试,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上述5件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结,为实现“僵尸企业”集中快速出清积累了宝贵经验。

  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当地重要粮食储备企业,承担储备粮承储业务近20年。因对关联企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陷入债务危机,最大债权人债权额占比高达98%,形成“一家独大、一票否决”的困境。该公司虽资不抵债,但仍保持正常经营,拥有成熟的行业优势、专业团队及优质资产。若直接清算将导致企业主体消亡、职工失业、资源浪费等多重问题。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充分论证,指导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2022年5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转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获全票通过。同年6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自受理清算至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5个月20天。通过程序转换,既保全了企业的重要粮食储备功能,维护了区域粮食安全,又保留了企业核心资产和经营资质,还实现了债权清偿率提升10%,保障了职工就业,达成多方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实践展现了破产审判挽救困境企业的司法智慧。法院敏锐把握企业重整价值,通过精准识别经营优势、高效推进程序转换,在半年内实现“清算转重整”的成功转型。其典型意义在于示范了“当救则救”的司法理念,对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及时启动挽救程序;创新“快速重整”机制,通过程序高效衔接大幅降低制度成本;平衡多方利益,在保障粮食安全、职工就业的同时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完善市场主体拯救机制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的某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二、三期工程停工,造成近1300户购房业主无法按期收房,872户已交付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企业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引发购房业主数十次群体上访,形成重大社会稳定隐患。

  案件受理后,法院采取“重整程序推进+项目复工建设”双轨并行模式: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另一方面在政府协调下,由国有平台公司提供共益债务融资先行复工。经公开招募确定重整投资人后,重整计划草案获多数债权人组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展现了破产审判在化解重大民生问题中的司法担当。为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引发的风险,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构建“司法重整+国企托管+市场引资”的三维拯救模式,全市法院首次采用网络债权人会议保障程序公正,创新共益债务融资解决复工难题,最终实现2000余户业主权益保障、企业重生和社会稳定三重目标。本案不仅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示范样本,更探索出司法审判与行政协调有机衔接的市场主体挽救机制,彰显了破产制度在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价值。

  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系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负债为5.8亿元,资产为3.9亿元。2022年5月,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被查封,该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经审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多家意向投资人报名的情况下,创新采用“现场宣讲+债权人投票”的选任机制:首先由意向投资人进行方案宣讲并接受债权人质询,随后由全体债权人现场投票,结果实时公布,得分最高者确定为重整投资人,次高者为备选投资人。该选任规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最终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该市场化遴选机制确定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获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实践了完全市场化的重整投资人遴选机制。通过“现场宣讲+债权人投票”的透明化操作,既保障了程序公正,又实现了投资人优中选优。其典型意义在于确立“债权人主导”的重整投资人选任规则,通过现场投票机制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构建“竞争性遴选”的市场化路径,以公开促公正,提升重整成功率;设置备选投资人机制,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双重保障。该创新做法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重整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企业挽救的双赢。

  某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为合资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于2017年全面关停。2023年12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主要资产为报废的甲酸乙酯生产线设备,账面价值108万余元,评估残值仅12.9万元,且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存在高额处置费用和环境风险。

  法院指导管理人创新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危险设备。通过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将设备按评估价值直接变卖给债权人指定公司。该方案既避免了方案制定费及后续环境整治支出等高额费用,又实现了资产快速变现。2024年11月,财产处置完毕,因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审判服务绿色发展的典型案例。针对危险化学品设备处置难题,法院秉持生态优先理念,创新采用“评估定价+协议转让”的处置模式,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有效防范了环境风险。其创新价值在于突破传统拍卖方式,通过协商转让降低处置成本;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避免设备拆除可能引发的二次污染;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与生态环境安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01家公司公益清算案

  基本案情

  针对辖区内大量吊销未注销企业长期占用市场资源的问题,长清区法院创新开展“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试点。2023年7月,法院立案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扩展至101家企业。这些企业均存在“关而不清”“散而不退”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法院构建“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强化府院联动,明确申请主体,组建领导小组;优化流程设计,提升清算效率,降低成本;保障企业权益,保护知情权和异议权;推行高效办理,建立清算组库,实施批量审理。通过该机制,截至2023年12月,101件案件全部审结,平均审理周期仅43天,推动101家吊销未注销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典型意义

  法院创新探索了无效市场主体司法退出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申请+法院审理”的公益清算模式,既解决了吊销企业退出难问题,又释放了被占用的市场资源。其创新价值在于建立府院协同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创设标准化审理流程,大幅提升清算效率;形成示范效应,带动企业主动履行清算义务。这种司法实践不仅完善了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机制,更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方案。

  某家纺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家纺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23年6月停产。2023年12月,清算组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资产位于工业园区内,若解除租赁合同将破坏园区统一规划,且财产权属存在争议,遂决定探索和解路径。

  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谈判预案,厘清财产范围,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意向。2024年4月,根据该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转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职工债权全额得到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较清算提高了20%,既保全了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又实现了原合同继续履行。目前和解协议正在监督执行中。

  典型意义

  本案展现了破产和解制度的多元价值。通过精准实施和解程序,实现了“三个确保”:确保了工业园区整体规划不被破坏,避免资产分割造成的资源浪费;确保了企业运营价值,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20%;确保了职工权益,实现职工债权100%清偿。其示范意义在于探索“清算转和解”程序转换机制,为困境企业提供柔性挽救路径;构建多方共赢的利益平衡模式,既维护债权人权益,又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彰显司法服务大局的担当,通过个案审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某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光伏发电业务。因母公司破产导致管理层缺失,仅维持基本运营。公司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欠付工资及债务达1479万元,其租赁的8.64万平方米厂房屋面光伏设备阻碍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形成“买卖不破租赁”与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冲突。

  2022年7月,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保障和推动管理人快速审计确定发电收益,援引租赁合同解除条款30日内解除合同,3个月内完成资产变现。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债权清偿率超过预期),又清除了招商引资项目障碍,实现了“僵尸企业”高效出清。

  典型意义

  本案以灵活方式破解了破产程序中的“租赁困局”。其价值在于通过破产程序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平衡了债权人权益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建立“快审快结”机制,3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清偿率远超债权人预期;彰显府院联动优势,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某农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当地农业龙头企业,主营果蔬产品加工与销售,市场前景良好。2021年因关联企业债务危机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产被查封,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22年6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遂批准该公司继续经营以维持市场优势,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召开20余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土地使用权、农民信访等难题。在两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草案,引入优质投资人整合资源。2023年1月,重整程序终结,成功挽救了该企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府院联动+市场化重整”模式,既保障了275名职工和2000余户农民的权益,又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其创新价值在于精准识别农业企业挽救价值,保留核心竞争力;展现司法担当,在债权人出现重大分歧时依法裁决;实现“无震荡”重整,为保民生、稳就业、优营商提供了司法样本。

【纠错】 【责任编辑: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