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滨州市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无押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推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无押金”管理,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替代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方案》明确,临时用地单位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银行开具的保函替代预存土地复垦费,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同时,《方案》对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严格依法依规制定管理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确保程序合法、监管到位,确保风险可控,建立替代担保机制,确保土地复垦义务落实,防范生态风险。
《方案》明确,全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项目申请临时用地均适用,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的用地单位除外。在规范保函方面,明确为独立保函,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金额依据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复垦方案执行,不低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额,复垦费用标准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执行,保函期限覆盖临时用地使用期、复垦期及管护期。
《方案》明确,用地单位需按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明白纸提交《临时用地申请书》、《土地复垦方案》及银行保函等材料;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需市级审批权限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级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保函解除方面,《方案》明确,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按复垦方案施工,申请复垦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管护期满后退还保函。
此外,滨州市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无押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也将转变服务理念,注重宣传推介,全面优化工作方式方法,优化审查审批流程,及时推广典型经验,持续推进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无押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