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吴某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且房东张某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后,仍拒绝搬离,被房东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则委托合同纠纷案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认定租客“明知无权仍占有”,判其限期搬离涉案房屋。
2019年6月,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吴某。合同到期后续租至2023年6月。2023年6月中旬,双方曾就续租达成口头协议,但因吴某未付租金,张某首次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口头合同。然而,在本次合同到期前及到期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吴某不再出租。吴某仍拒绝腾房,张某遂再次起诉,要求吴某付清欠租并交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张某作为房东已明确表示不再出租,吴某继续占用房屋丧失了合法依据,鉴于吴某明知无权却仍占有,其行为属于“恶意占有”。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房屋。
法官强调,返还原物是物权人的基本权利。租客在合同到期且房东明确拒绝续租后仍占用房屋,属于典型的恶意占有。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需守法律底线,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需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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