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施行,发扬光大沂蒙精神有法规可依。
《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突出政治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不分章节,共22条,对完善传承弘扬工作机制、加大传承弘扬宣传教育、推进沂蒙精神与文旅产业融合、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
临沂作为沂蒙革命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沂蒙精神的重要发源地,《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临沂具有特殊意义。其中,《条例》第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沂蒙精神与其他伟大精神传承弘扬工作的交流互动,推动沂蒙精神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沂蒙精神“走出去”的底气更足。《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依托沂蒙红嫂等红色元素,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加大对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各类活动、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宣讲,推动沂蒙精神深入人心”,沂蒙精神标志性红色元素得到法规明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沂蒙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承弘扬沂蒙精神与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机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帮扶工作机制,促进沂蒙革命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畅通了向上争取支持的渠道。(记者 王思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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