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保持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照本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总收入5.2%的标准划转。在职职工(含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每月缴纳10元,由个人账户代扣;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月划转。
该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纠错】 【责任编辑:王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