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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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23 13:44:26
来源:齐鲁晚报

《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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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镇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城市“通病”,不仅影响群众日常出行,也影响城市整体文明形象。12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2026年1月1日,《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落地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

  《条例》从增加停车供给、优化停车服务,到规范停车秩序,推出一系列硬核举措,每一条都与烟台车主的日常出行息息相关。

  发布会上,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介绍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

  错时共享停车资源

  据介绍,《条例》规定,倡导绿色出行,政府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住宅小区的夜间时段、旅游景区的特殊时期,周边道路具备条件的可限时段停车;在重要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幼儿园、医院、景区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政府投资建设的位于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附近的公共停车场,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车辆免费开放;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停车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重点安保单位等不宜开放的外,分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条例》规定,停车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等,进一步厘清停车建设与管理业务流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格执法和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严格停车场收费标准管理,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参照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制定更加优惠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向在场所内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除交通场站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场所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给予机动车的免费停放时长由原来的十五分钟延长至不少于三十分钟。

  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

  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

  通过数字赋能优化停车服务体验,彰显民生温度。《条例》规定,市停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时公布停车设施以及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停车主管部门的要求开放数据接口,实时向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供停车数据信息;鼓励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通过ETC无感支付、手机终端自助缴费等方式,方便停车人缴费,提高出场效率。

  《条例》对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秩序和停车行为作出了规范。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不得擅自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针对影响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僵尸车”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废弃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依法应予扣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同时,对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和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有效保障交通秩序规范和畅通。

【纠错】 【责任编辑: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