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规范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下发通知,明确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未设共用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共用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扫码交存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原则上通过扫描交存通知单上的二维码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处理。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相关内容执行,不得代收、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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