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济南市气象局获悉,《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版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围绕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了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预防为先
多项硬核措施织密安全网
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条例》提出了多项硬核举措:
建立气象风险保险保障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提供适合本地特点的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减轻灾害损失。办理保险理赔需要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的,气象主管机构应无偿提供。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市、区县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内建设项目原则上共享论证成果,不再单独组织。论证结论应纳入规划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强化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应急工作方案,主动获取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调整活动方案、计划,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打通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
《条例》对气象监测站网建设作出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建设,整合完善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统筹机制。在人口密集区、农作物主产区、产业聚集区以及气象灾害风险区、监测站点稀疏区,相关部门应增设监测站点,根据需要建设移动监测设施。
在信息发布方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按照职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更新或解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为打通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条例》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利用微信、短信、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其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的指导。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强化红色预警民生保障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并将气象灾害应对处置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当大风、台风、暴雨、暴雪、结(积)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应立即采取以下防灾避险措施: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等按政府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对已到校的学生在做好安全防护后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用人单位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城市轨道交通、公交等运营单位适时调整、暂停或取消班次,妥善安置滞留乘客;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采取临时停工、停产、停业等措施。
明确法律责任
确保制度刚性执行
《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未按防御方案或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不及时提供防御所需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条例》是济南市气象防灾减灾领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济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