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车时无证试驾撞车后肇事逃逸 法院:试驾人承担80%车行承担20%-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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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9/30 17:36:17
来源:法治日报

男子购车时无证试驾撞车后肇事逃逸 法院:试驾人承担80%车行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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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到车行选购车辆,达成初步订购意向后进行试车,车行销售人员在未核查消费者是否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便将车辆交由其试驾。不料,其在试驾途中碰撞到路边停放车辆并肇事逃逸,致停放车辆损失8000余元。

  近期,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行未核验驾照存在过错,遂依法判决试驾人承担80%赔偿、车行承担20%赔偿。

  客户申请试驾

  销售未核查驾照即交车

  2025年4月,朱某到田某经营的电动四轮车门店购买车辆,销售人员小王在店里负责接待。经过挑选,朱某确立了初步购买意向,遂支付部分款项,并提出试车,小王未核查其驾驶资格便将车辆交由朱某试驾。

  当日14时30分许,朱某在试车过程中,与吴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吴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事发后,朱某驾车离开现场。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因朱某试车未归,小王报警,出警民警现场联系朱某未果。经法院调取公安接处警单,显示小王报警内容为:有个顾客试车,把车开走一直未归还。另查,诉讼过程中田某述称事故发生当晚,其在朱某家中将案涉车辆开回,后来车也没卖给朱某。

  另查明,吴某的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共计8300元。因索赔未果,吴某将朱某、车行经营者田某一并诉至临沭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试驾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划分主次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吴某诉称,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田某,田某将车辆借给被告朱某驾驶,其出借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田某辩称,在朱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该交通事故前,朱某已从田某处购买案涉车辆,并在车辆成交协议单上签名确认,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支付4000元购车首付款,两被告之间系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案涉车辆的出借关系,后朱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此时朱某系侵权人,且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因此,原告的车辆损失应由朱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致吴某车辆受损,车辆驾驶人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对吴某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田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小王的报警记录及田某的陈述,可以证明案涉事故系朱某在试车过程中发生,车辆所有权并未转移至朱某,小王将车辆交付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朱某试驾,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雇佣小王为其卖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田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梁平妮 王迪 聂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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