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29日上午,青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数据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包含总则、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产业、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这是青岛市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目标,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规制度,为全市数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志荣介绍。
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夯实“供得出”基础。《条例》着力构建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多渠道拓展数据供给。强化平台支撑,完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回流、授权运营等提供平台支撑。规范公共数据管理,实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优先、不得重复收集”,明确数源部门牵头收集并统一提供公共数据服务,建立公共数据质量校核纠错和回流机制,从源头上保障数据供给质量。拓宽数据资源汇聚渠道,鼓励企业建立数据资源管理机制,编制企业数据资源目录并动态更新,支持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行业数据库,将产业优势转化为数据资源集聚优势。
完善数据流通制度规则,畅通“流得动”通道。《条例》围绕构建数据可信流通体系,推动数据依法有序、安全高效流通。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加强数据产权登记管理,鼓励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流通交易等活动的证明。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机制,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开放属性分类管理,编制并动态调整开放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推动综合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培育行业性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支持建设行业和企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数据市场化流通交易。突出跨境流动特色,支持上合示范区、青岛自贸片区在数据跨境流动、开发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水平。
强化数据应用场景牵引,释放“用得好”效能。《条例》以场景开放为牵引,推动数据在产业、民生和治理领域深度应用。推动场景开放,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支持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放应用场景,鼓励市场主体融合多源数据打造典型应用场景,推动大中小企业之间双向公平授权、建立互利共赢的数据合作机制。深化产业应用,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应用,促进数智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据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应用,发展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数智服务业。丰富民生应用,推进教育、医疗、健康、养老、就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数据应用,提升公共服务精准化、普惠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治理效能,深化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维等环节数据融通处理,围绕市场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办事需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高效集成办理。
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生态,增强产业发展动能。《条例》提出加强规划布局,制定数据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培育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等相关产业,统筹数据产业空间布局,促进集聚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完善企业培育机制,建立数据企业库,完善数据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培育数据领域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推动融合创新,支持产学研合作,开展数据领域技术攻关与产业化应用,推动数据产业与智慧海洋、低空经济、智能驾驶、具身智能等数据密集型产业融合发展。发挥青岛优势,依托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国际网络传输低时延和骨干通道资源优势,培育拓展应用场景,推动外向型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守住“保安全”底线。《条例》坚持安全可控,压实数据处理者主体责任,形成制度约束、技术支撑、监管协同相结合的安全保障格局。落实分类分级保护,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并重点保护,重要数据处理者明确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数据安全负责人,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压实处理者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风险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强化协同监管,网信、公安、数据等部门协同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等工作,支持数据安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夯实数据基础支撑,完善保障体系。《条例》提出夯实基础设施,统筹陆地、海底算力中心合理布局,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动绿色电力与算力基础设施直连直供,支持一体化算力调度平台建设,推进国际数据交互枢纽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首席数据代表(官)制度和数据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将数据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优化市场准入流程,为人工智能领域一人公司等创业主体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强化标准和统计支撑,鼓励制定数据领域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制定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计部门会同数据等部门开展数据要素统计核算,数据相关行业组织依法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数据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