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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

2022年03月11日 18:06:29 来源: 山东省应急厅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授权有关部门采取事故现场会议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原则上按照事故等级组织召开,对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可以提级组织召开。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并邀请上一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以及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会议。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结束后10日内,应将现场警示教育会议有关情况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上一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将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内容。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导致同类事故多发频发等严重后果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完)

[ 编辑:张建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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