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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加大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查处力度

2021年12月17日 11:08:21 来源: 齐鲁晚报

  12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日前公布施行。《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调整,重新公布施行。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聊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规,也是全省地级市首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3月1日实施,几年来为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几年聊城市机动车保有数量激增,非机动车不规范行驶问题也日益凸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与立法之初相比,有了很大变化,对《条例》进行修改,是适应聊城市城乡建设与管理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交通管理的现实需要。

  《决定》共73条,对《条例》修改80余处:其中对条文内容变更45条;因部门合并、职责调整,进行部门名称文字调整的共12条;删除、合并19条;新增4条。修改后《条例》共8章84条。

  修改后的《条例》结合聊城市实际,增加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安装号牌以及骑乘电动车应佩戴头盔的规定。同时,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对聊城市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行为规范做出了专门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按照指定数量投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由于聊城市路网提升、雨污分流改造等原因,道路施工作业较为频繁,占道施工影响安全通行的问题引起市民普遍关注。为此,《决定》对《条例》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严格管控进度,提高施工效率,做到道路封闭即行开工,验收合格即行恢复交通”,施工作业的工程进度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完善轻微交通事故处置机制。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及时报警,通过交管12123APP、远程视频快速处理平台等进行处理。为解决“僵尸车”占道问题,规定机动车不得长期持续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左转借道口信号灯为红灯、左转车道内前方车辆未排至借道口的情况,规定后方车辆不得提前在借道口处停车等候借道左转,并明确了对其最前方车辆处一百元罚款。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等车辆违法停放行为的执法监督进行了规范,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建筑退线区违法停放的行为。

[ 责任编辑:王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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