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布出租车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3年3月以来,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常态化监管执法服务,持续保持对出租车行业拒载、绕路、计价器作弊、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高压态势,全面整顿行业秩序,保护市民乘客合法利益,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案件情况公布如下:
刘某某故意绕道行驶案。2023年4月10日,乘客投诉:“在恒大滨河左岸搭乘出租车至将军路智博教育,花费23元”。经查,涉案车辆为鲁AD63255,隶属济南越驰客车出租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某实际行驶5.86公里,收取车费为23元。根据地图软件显示,上述路程按照合理路线行驶应为3.1公里,车费约为15元,存在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责令驾驶员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马某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案。2023年3月15日,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道路巡查时,发现有乘客在济南西站南通道被拒载。经查,涉案车辆鲁AD66106隶属于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乘客计划从西站到附近的会展中心,驾驶员马某以路程过近为由拒绝载客搭乘。经调查,马某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2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刘某违规使用计价器案。2023年3月25日,乘客通过12345热线反映:“长途汽车总站至济南西站,计价器显示行驶19.4公里,实际收取车费63元”。经查,涉案车辆为鲁AD75686,隶属济南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实际行驶10.7公里,因私自安装计价器作弊设备导致里程增加,计价器显示行驶19.4公里。因该行为影响恶劣,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驾驶员刘某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孟某某未按规定出具发票案。2023年3月30日,乘客投诉从遥墙机场打车至奥盛大厦,花费139.5元,与发票金额不符。经查,涉案车辆为AD30615,隶属于济南济钢顺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孟某某在搭载该乘客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按照计价器显示支付车费含高速费用共139.5元,孟某某出具当次发票显示车费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经调查,孟某某未按照规定出具当次发票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责令驾驶员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张某某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案。2023年3月28日,乘客反映:“使用打车软件从新世界商城到湖滨苑,驾驶员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经查,涉案车辆为鲁AD58820,隶属于济南金海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某在接到订单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另行拉载其他乘客,张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驾驶员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伊某某、曹某、赵某某、肖某、张某某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案。2023年3月7日,乘客反映在济南西站西广场网约车通道通过平台约车,鲁AD31625、鲁AF33170、鲁AF31893、鲁AF36772、鲁AD69667五辆车先后接到平台派单,但均未按照订单信息接送乘客。驾驶员伊某某、曹某、赵某某、肖某、张某某五人均涉嫌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经查其违法行为属实,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5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王某某途中甩客案。2023年3月9日,乘客投诉:“搭乘网约车未到达指定目的地”。经查,涉案车辆为鲁AD73931,隶属于优E出行。经调查,驾驶员王某某接送乘客由唐冶海潮汇到山东政法学院,未到达乘客指定目的地,王某某途中甩客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2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王某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案。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在抽查中发现鲁AD61079车辆计价异常。经查,该车隶属于山东省黄河航运局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经调查,驾驶员王某在2023年4月16日14:54和17:21的两个订单,分别为载客里程15公里、等候7分钟打表57元;载客里程14.9公里、等候46分钟打表76元。根据运价规则计算,两单实际应分别为52元和71元,王某均私自增加电召费5元,其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违法行为属实。因该行为影响恶劣,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驾驶员王某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