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新扩改建城市道路非特殊情况5年内不得挖掘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办法》对道路管理各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
针对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挖掘,《办法》规定,按职责分工,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三区、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统筹谋划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年初统一制订年度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全部建成,从源头上消除城市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10条城市道路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