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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有效激发履行行政复议和裁判监督合力

2022年11月16日 16:23:56 来源: 滨州市司法局

  近年来,在山东省滨州市,市县两级行政复议软硬件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倒逼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从建立制度保障入手,扎实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后半篇文章”

  今年以来,滨州市从进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出发,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抓住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生效行政裁判履行监督、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保障等重点,着力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后半篇文章”,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制度,增强监督依法行政的合力

  《意见》明确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制度。对于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将复议决定书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开展相应监督。

  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于发现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明确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对建议书指出的问题不予整改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聚焦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其他行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要求,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应诉。

  严格落实行政案件败诉报告制度。按照《滨州市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的要求,认真分析败诉的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明确不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法律责任。对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创新建立行政错案约谈等机制,倒逼责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意见》创新建立行政错案约谈机制。对行政错案及在其他案件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问题,党委依法治市(县、市、区)办公室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约谈、通报,监督和指导问题整改。

  建立行政错案考核机制。行政机关发生行政错案并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年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或者先进个人。

  明确行政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意见》明确了错案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对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的案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做出相关追责决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规定市县两级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后半篇文章”工作的统筹协调,两级法院、两级行政复议机构、两级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案件败诉情况等进行通报,同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做好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主动加强同行人民法院的联系,落实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省法院《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复议功能场所建设、行政复议纠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案件败诉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程胜波)(完)

[ 编辑:张建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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