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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城一企业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被罚款

2022年09月02日 18:11:50 来源: 邹城市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不光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可能被罚款。日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对一家自作聪明作虚假陈述的企业开出罚款50万元的罚单。

  近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外省某公司(以下简称外省公司)诉邹城某公司(以下简称邹城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邹城公司在2015与某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实际接收银行发放贷款数额500万元。2018年9月,该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原告外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持有。法院审理期间,被告邹城公司否认其与该银行山东省分行存在500万元的借贷事实。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在法院主动释明证据规则后,原告申请调取了2015年6月当事银行对公自营贷款发放(本金转帐)电子凭证》,证明涉案款已实际发放,被告邹城公司在庭审中所作陈述系虚假陈述。

  邹城公司对其接收涉案款这一事实拒不如实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综合考虑被罚款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给予邹城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康传虎)(完)

[ 编辑:张晓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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