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出台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济南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制定并出台了《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济南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济南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中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各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沟槽(基坑)开挖、回填等设施施工过程加强监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有条件的可同步安装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排水管线工程执行内窥监测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查取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现状资料,用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方案设计等地下管线相关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状资料缺失,需重新探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探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探测。探测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探测成本纳入工程造价。重新探测的元数据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同时完善地下管线相关信息系统。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与主体工程一并提交材料。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信),且能满足规划需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的;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挖掘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
《办法》表示,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按规定竣工测量,形成竣工测量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测绘单位应当及时采用物探法或惯性定位法等实施测量,提供准确的实际竣工图。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符合标准的测绘图,经规划核实后,按照“多测合一”联合验收有关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地下管线接收等有关单位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参与验收的单位应当完善移交手续,落实相关责任并存档备查。地下管线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是指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依据有关法规(含授权)履行相应管线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收其参与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应当在20日内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土地熟化项目可分期移交,移交进度与地上工程同步,确保地上工程交付后可正常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管线产权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自主经营或依法转让租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次运维检查,可采取抽查、第三方巡检、组织各管线产权单位自查自检等方式。检查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管线维修计划的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李继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