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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规范社会信用管理 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2022年01月18日 19:07:35 来源: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济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管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与奖惩,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等活动。

  《办法》中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单位等(以下统称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指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管理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真实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其中,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等身份证明作为社会信用代码。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等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此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其他信息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同时,《办法》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李继三)(完)

[ 编辑:张建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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