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属于哪个等级?对相应等级的企业应当采取何种管理措施?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意见》要求,根据行业类别、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企业分类分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分类分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规定的125个行业分类,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划分Ⅰ类企业、Ⅱ类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统称高危企业),纳入“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的企业,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停产限产的企业,检维修、高处作业及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量大、人多的企业,以及其他风险点较多的企业,应确定为Ⅰ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其他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
在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的基础上,将企业从好到差统一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近3年内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实施动态调整,视相关情形予以升级或降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短板和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创新举措执行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未有效建立运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给予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企业。
按照Ⅰ类企业严于Ⅱ类企业、低等级企业严于高等级企业的标准,差异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A级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强化自主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D级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分类分级信息与安全生产黑名单、信用等级评价相关联,对连续评级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县级人民政府把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构建基层安全生产治理新格局。对连续定为高等级、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可通过复产复工优先审核、降低安责险费率等措施予以激励。对连续定为低等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步骤,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了规划:今年7月底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完成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分类,组织对全省企业精准统计起底,建立基础信息库。9月底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实施企业分类分级指导标准,省市县按职责组织监管企业完成全面诊断和首次分类分级,建立“一企一档”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实施清单化管理。县级监管企业电子台账逐级汇总至市级、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形成全省一本账。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依据企业基础信息和分级台账,结合既有经验和措施,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制定实施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分级监管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6月底前,高危行业先建立完善省市县统一的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实施智能监管办法,对企业自查、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实施智能化动态管理。12月底前,各市县建立完善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智能监管。各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托现有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建立行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形成信息有效整合、资源共享共用的智能监管体系。
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将被纳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巡查考核的重点内容,从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诊断、第三方机构诊断或部门诊断不严格不规范,诊断不准不全,检查不深不透,结论不真不实,回避问题、掩盖隐患,影响分类分级监管实效的,一律依法倒查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厉实施责任追究。